《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
(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优惠政策解读
●对进出经济带港口、码头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尺箱)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自治区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全区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
●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 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分别承担 50%。
●鼓励区外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在经济带(港口)所在地注册货代公司,按实际运营情况对新成立的货代公司给予适当揽货奖励。
●支持广西进出口企业货物在经济带内河口岸(港口)进出,经港口所在地政府审核后,可按照集装箱出口 300 元/自然箱、进口 200 元/自然箱、进口 3 元/吨的补贴给予支持。
●对在经济带口岸报关公司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支持有条件的内河港口城市探索开展公铁水多式联运业务,支持设立与多式联运监管中心相配套的专业物流园。对于新的多式联运物流通道的培育,自治区统筹现有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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