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农业局农药经营许可事项
一次性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一、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实行属地备案,每个分支机构都应当符合上述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各1份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各1份
7、房产证或租赁证明1份
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各1份
9、《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表必须打印或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体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保持清洁;
2.申报材料必须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每份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应与填报单位名称一致,申报材料按告知顺序整理成册(暂不装订,用夹子夹好,便于在审查过程中材料的修改和增减。);
3.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均应清晰,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4.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以上内容已告知。
咨询电话:0775-4332833 或0775-4332555
告知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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