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 “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2018-07-09 11:15: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桂政发〔2010〕68号) 作者: 浏览量: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
“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
系的意见》优惠政策解读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保税物流和“无水港”建设项目涉及填海用地的,依法依规减(免)缴海域使用金,属地方提留部分全额返还;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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