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旭裕废旧回收部)
发布:2018-07-05 17:39:29 来源: 作者: 编审:gnqhbj 浏览量:8
港南环限改〔2018〕15号
贵港市港南区旭裕废旧回收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803600152388
法定代表人:罗小莲
地址:贵港市港南区南江沙子岭西江氮肥厂北面西独岭(楚雄宝石工艺加工场出租场地)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对你回收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回收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回收部未经环保部门的许可,非法从事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的回收、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废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该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的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回收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回收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从事含危险废物废金属的回收经营活动,对含有危险废物废金属进行妥善处置,防止污染,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公司进行处理。请你回收部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回收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你回收部承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回收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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