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环罚字〔2018〕19号
贵港市港南区旭裕废旧回收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803600152388
法定代表人:罗小莲
地址:贵港市港南区南江沙子岭西江氮肥厂北面西独岭(楚雄宝石工艺加工场出租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回收部在贵港市港南区南江沙子岭西江氮肥厂北面西独岭(楚雄宝石工艺加工场出租地)内,在从事生活废品回收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将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机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并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废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你回收部以上行为,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2018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
(三)2018年6月20日《现场询问笔录》共1份;
(四)《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
(五)现场照片说明共6份;
(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
(七)《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港南环封﹝2018﹞3号);
(八)《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共1份。
你回收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下文告知你回收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回收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6月23日对以上文书进行了送达,你回收部逾期未进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南环罚告字〔2018〕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南环告听字〔2018〕16号)及其《送达回执》。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回收部处以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回收部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贵港市港南区国库(户名: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帐号:611957503772,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
你回收部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回收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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