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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2016-09-28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7 
一、土地扶持
(一)《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港市市本级工业用地地价的通知》(贵政发〔2015〕10号)
●市本级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按9.60万元/亩定价。
●对于符合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56号)的有关规定定价,即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对应标准的70%定价。如按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园区范围外的工业用地,符合我市工业用地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上按我市工业用地收储成本定价。
●按照第一、第二条定价后超出土地收储成本的处理意见,属于市级管理的工业园区,按税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与三区政府列支;属于区管理的工业园区,按项目引进及收取税收的比例,由市财政、三区政府按比例列支。
●已经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按挂牌约定或已经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划拨土地价格的通知》(贵政发〔2015〕11号)
●贵港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价格最低标准为50万元/亩:其余及乡镇划拨土地价格最低标准为30万元/亩。
二、财政扶持
●用好国家、自治区扶持企业科技开发、技术改造、节能环保等扶持有关产业发展的政策,参照国家、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实际税收贡献大小,把技术改造升级、品牌建设、节能环保改造、科技创新与开发、新产品开发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企业按项目形式申报,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给予支持。
三、标房扶持
 ()建设标房扶持
●标准化厂房建设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第三十七款第8条“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鼓励类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在贵港市各级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桂经园区〔2008〕491号)规定的条件,并经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作为标准厂房建设的,自2012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建设楼层为二层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建设楼层为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25元。
(二)租赁标房的扶持
●扶持标准:2015年进驻的,从签约日起免一年租金(财政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不超8元);2016年进驻的,从签约日起补贴一年租金的50%(财政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不超4元);2017年进驻的企业从签约之日起补贴一年租金的30%(财政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不超3元)。
●扶持条件:凡在贵港税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租赁期三年以上、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可以申请补贴。
(三)购买标准厂房的扶持
●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对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15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本条款的不享受上述租赁扶持。
●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条件下,转让、出售标准厂房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合理分割办证。
四、金融扶持
●市金融办牵头组建贵港市融资性担保平台,县(市、区)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创造条件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企业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对接金融部门,协调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解决企业的贷款需求;
●根据国家、自治区扶持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对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融资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