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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厂房扶持政策摘要
发布:2017-08-14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16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标准厂房优惠政策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58号)
1.建设标房扶持
●标准化厂房建设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第三十七款第8条“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鼓励类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在贵港市各级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桂经园区〔2008〕491号)规定的条件,并经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作为标准厂房建设的,自2012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建设楼层为二层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建设楼层为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25元。
2.租赁标房的扶持
●扶持标准: 2017年进驻的企业从签约之日起补贴一年租金的30%(财政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不超3元)。
●扶持条件:凡在贵港税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租赁期三年以上、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可以申请补贴。
3.购买标准厂房的扶持
●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对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15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本条款的不享受上述租赁扶持。
●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条件下,转让、出售标准厂房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合理分割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