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港澳投资企业
发布:2017-08-14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6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22号)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投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机械、家用电器、食品加工、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生物、医药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港澳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投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对港澳产业园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港澳资项目,在项目用地安排和用地审批手续上比照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理。
●对港澳投资企业重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投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机械、家用电器、食品加工、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生物、医药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港澳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投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对港澳产业园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港澳资项目,在项目用地安排和用地审批手续上比照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理。
●对港澳投资企业重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
上一篇:
非公经济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非公企...
下一篇:
非公经济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台资企...
视觉焦点
-
荷城美景流光溢彩的贵港夜热点推荐
- [2018-07-12]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党支部开展“我带头,示范作表率”志愿服务...
- [2018-07-1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 [2018-07-17]文章转载《三伏已至!9个禁忌千万别犯,小心落下病根!》...
- [2018-07-17]八塘:自治区人社厅领导到新花村就业扶贫车间调研...
- [2018-07-17]港南区意识形态工作扎实开展
- [2018-07-16]港南区总工会将着力提升维权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