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物流业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2017-08-14 00:00:00 来源:[db: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9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3号)
●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给予现代物流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桂政发〔2010〕68号)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保税物流和“无水港”建设项目涉及填海用地的,依法依规减(免)缴海域使用金,属地方提留部分全额返还;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广西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桂发改经贸〔2013〕1598号)
●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物流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从2013年1月1日起,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新办民营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
●继续推广甩挂运输发展。鼓励运输企业使用甩挂车,建设实施“面向东盟跨境物流的甩挂运输主体性试点项目”,经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开展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享受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16〕6号规定的补助政策。
●执行铁路运价政策。继续对焦炭等九大类货物运价实行优惠,执行2014年运价水平;煤炭(吨公里)运价下调1分钱;积极推进实施竞争性一口价政策,按照项目制管理原则,对市场竞争性货物品类和方向等实施运价优惠政策;继续运营钦州港东线,为客户节约物流短途运输成本;对选择铁路运输的零散快运货物,实行运价动态调整。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 号)
1.对进出经济带港口、码头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2.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
水价格参照自治区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
按全区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
水价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3.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
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
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属
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
4.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
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自
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
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 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分别承担 50%。
6.鼓励区外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在经济带(港口)所在地
注册货代公司,按实际运营情况对新成立的货代公司给予适当揽
货奖励。
7.支持广西进出口企业货物在经济带内河口岸(港口)进出,
经港口所在地政府审核后,可按照集装箱出口 300 元/自然箱、进口 200 元/自然箱、进口 3 元/吨的补贴给予支持。
8.对在经济带口岸报关公司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9.支持有条件的内河港口城市探索开展公铁水多式联运业
务,支持设立与多式联运监管中心相配套的专业物流园。对于新的多式联运物流通道的培育,自治区统筹现有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扶持。
●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给予现代物流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桂政发〔2010〕68号)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保税物流和“无水港”建设项目涉及填海用地的,依法依规减(免)缴海域使用金,属地方提留部分全额返还;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广西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桂发改经贸〔2013〕1598号)
●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物流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从2013年1月1日起,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新办民营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
●继续推广甩挂运输发展。鼓励运输企业使用甩挂车,建设实施“面向东盟跨境物流的甩挂运输主体性试点项目”,经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开展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享受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16〕6号规定的补助政策。
●执行铁路运价政策。继续对焦炭等九大类货物运价实行优惠,执行2014年运价水平;煤炭(吨公里)运价下调1分钱;积极推进实施竞争性一口价政策,按照项目制管理原则,对市场竞争性货物品类和方向等实施运价优惠政策;继续运营钦州港东线,为客户节约物流短途运输成本;对选择铁路运输的零散快运货物,实行运价动态调整。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 号)
1.对进出经济带港口、码头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2.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
水价格参照自治区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
按全区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
水价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3.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
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
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属
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
4.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
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自
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
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 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分别承担 50%。
6.鼓励区外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在经济带(港口)所在地
注册货代公司,按实际运营情况对新成立的货代公司给予适当揽
货奖励。
7.支持广西进出口企业货物在经济带内河口岸(港口)进出,
经港口所在地政府审核后,可按照集装箱出口 300 元/自然箱、进口 200 元/自然箱、进口 3 元/吨的补贴给予支持。
8.对在经济带口岸报关公司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9.支持有条件的内河港口城市探索开展公铁水多式联运业
务,支持设立与多式联运监管中心相配套的专业物流园。对于新的多式联运物流通道的培育,自治区统筹现有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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