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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发布:2018-07-13 15:28:24 来源:港南区农业局  作者:港南区农业局  编审:gnqnyj  浏览量:6 

审批单位:贵港市港南区农业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8030075669987

 

农药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农药经营许可

2、性质:行政审批

二、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

(一)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

(三)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港南区内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企业、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原件备查)(1份);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说明材料及照片(1份);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清单及照片(1份);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1份);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1份)。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七、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八、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区本级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环节(实地核查)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32833

投诉电话:0775-4332023或 0775-4332555

十一、办理地址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再由工作人员通知港南区植物保护工作站具体办理。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报表示范文本

2-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空白)

2-2.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2-3.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空白)

2-4.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示范文本)

2-5.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空白)

2-6.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