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我局依法对张燕在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贵港市捷力电池有限公司西江高中内)经营的贵港市港南区华盖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验,随机抽取该超市销售的生姜(抽样单编号:GX1808032012)并送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向你送达《检验报告》(NO:YP18040330)及《检测结果告知书》{港南食药监检告[2018]1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时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对贵港市港南区华盖超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12日从黄瑞珍经营的贵港市港北区嘉耀农副产品批发部以5.4元/KG的价格购进生姜共29KG,销售价格7.56元/KG,已销售23.86KG,报损耗5.14kg,销售所得为180.38元,获得利润合计51.54元。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1.54元。即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1.54元。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港南食药监食罚〔2018〕1号
当事人:贵港市港南区华盖超市
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贵港市捷力电池有限公司西江高中内)
邮编:5371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92450803MA5LBU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燕 性别:女
违法事实:
2018年4月12日我局依法对张燕在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贵港市捷力电池有限公司西江高中内)经营的贵港市港南区华盖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验,随机抽取该超市销售的生姜(抽样单编号:GX1808032012)并送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其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向你送达《检验报告》(NO:YP18040330)及《检测结果告知书》{港南食药监检告 [2018]1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时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12日从黄瑞珍经营的贵港市港北区嘉耀农副产品批发部以5.4元/KG的价格购进生姜共29KG,销售价格7.56元/KG,已销售23.86KG,报损耗5.14kg,销售所得为180.38元,获得利润合计51.54元。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1.54元。即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1.54元。
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一:张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3MA5LBU79*)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508030016420)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X1808032012);2018年4月12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三:《检验报告》(NO:YP18040330);《检测结果告知书》{港南食药监食检告[2018]1号} 1份;2018年5月1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食品药品现场检查照片》2张;本机关调查人员于2018年5月28日对张燕进行依法询问调查取得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
证据四:抽检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生姜)供应商贵港市港北区嘉耀农副产品批发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MUE008D 1-1)复印件一份;《华盖超市生鲜采购单》一份;《商品销售条码分组统计》一份;《贵港市港南区华盖超市食用农产品查验记录表》一份。
2018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南食药监食罚告〔2018〕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复议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你单位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西红柿)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当事人的罚款处罚,但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54元(伍拾壹元伍角肆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收款单位: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账号:6119 5750 377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mobile-2836536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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