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工商港南处字﹝2018﹞1215号
当事人:陈德坚,男,汉族,50岁。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份开始擅自在贵港市港南区富民街143号经营电脑椅加工经营部。截止查获之日,据当事人交代,经营获利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证明:
1、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现场笔录1份。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当事人提供的场地证明材料1份。
5、贵港市工商局港南区分局证据提取单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签名及相关单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贵工商港南处听告字〔2018〕12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电脑椅加工经营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整,全额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开户银行:建行贵港江南支行;帐户: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帐号:45001753749050500624)。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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