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公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8号)精神,我局经过认真梳理,现公布第一批“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申请材料 |
可容缺受理材料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1.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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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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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2.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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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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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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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所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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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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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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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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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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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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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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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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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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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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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 |
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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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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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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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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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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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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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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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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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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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2.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
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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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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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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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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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协议。 |
3.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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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4.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评估作价证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须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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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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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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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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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
1.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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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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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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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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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1.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 |
2.变更决定书。 |
2.全体合伙人对增加或减少出资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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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经营场所证明(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3.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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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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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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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增加新合伙人的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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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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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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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
1.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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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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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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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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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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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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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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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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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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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
2.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注销决定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
2.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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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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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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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
1.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
2.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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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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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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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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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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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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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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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所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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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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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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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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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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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1.营业执照副本。 |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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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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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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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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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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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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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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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2.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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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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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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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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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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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1.营业执照副本。 |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2.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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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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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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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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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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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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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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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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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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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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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南区分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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