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政发〔2018〕7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
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新设定40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33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6项。
全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 的规定,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取消、调整和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区直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3项)
3.《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共6项)
2018年7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
附件1
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桂政发〔2018〕 29号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
1 |
2 |
D13001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港南区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
附件2
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3项)
序号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 |
桂政发〔2018〕29号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
1 |
D01002—1 |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
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 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审批对象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调整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办结时限由“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10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5个工作日”调整为“20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2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4 |
D11009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3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6 |
D14030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设区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设定依据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调整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
4 |
自治区水利厅 |
7 |
D16008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5 |
自治区林业厅 |
10 |
D32018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
6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24 |
D17003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
7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25 |
D17004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
设区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
8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26 |
D17005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
9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27 |
D17006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桂政发〔2014〕69号委托下放,现根据桂海渔发〔2018〕4号,停止实施。 |
10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29 |
D17008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
11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30 |
D17009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
12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33 |
D17016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
13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34 |
D17017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
|
14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35 |
D17018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
|
15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40 |
D17024 |
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审批 |
自治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号,2007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
16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42 |
D17026 |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层级和部门均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桂政发〔2014〕69号委托下放,现根据桂海渔发〔2018〕4号,停止实施。 |
17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43 |
D17028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
18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44 |
D17029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 |
|
19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45 |
D17030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
20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48 |
D17033 |
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
|
21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49 |
D17035 |
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水生动物审批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层级和部门均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桂政发〔2014〕69号委托下放,现根据桂海渔发〔2018〕4号,停止实施。 |
22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50 |
D17036 |
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层级和部门均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桂政发〔2014〕69号委托下放,现根据桂海渔发〔2018〕4号,停止实施。 |
23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54 |
D17040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
|
24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55 |
D17042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
25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56 |
D17043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
26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77 |
D17080-1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编号为“D17080”,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为“自治区农业厅”,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
27 |
自治区农业厅 |
78 |
D17080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
|
|
28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81 |
D1708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
29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83 |
D17088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
30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84 |
D17089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
31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86 |
D17091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 |
|
32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92 |
G17001 |
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
33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98 |
G17007 |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整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定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 |
|
附件3
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
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
(共6项)
序号 |
桂政发〔2018〕29号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
备注 |
---|---|---|---|---|---|---|---|---|---|
1 |
2 |
D06064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市公安局港南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
个人、单位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2 |
3 |
D14050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区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3 |
4 |
D14051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各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
单位、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4 |
5 |
D15062 |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审批 |
港南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企业、公民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由区交通局承办 |
5 |
6 |
D15063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
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我区无交通运输管理职能,该事项由市级审批。 |
6 |
7 |
D17103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港南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由区农业局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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