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港南市政罚决【2018】030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甘自泉
证件号: 45250019660303xxxx
地 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宁村平塘山屯xx号
联系电话: 1376805xxxx
工作地址: 无
经查,你于2018年6月28日中午,在贵港市港南区南山路中段(信用社对面),因你擅自在绿化地私设水泥斜坡,破坏了绿化带,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obile-28365365或贵港市市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2018年7月2日
备注事项:
1、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 银行 江南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名称: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账号:611957503772,并在用途栏注明XXX交市政局罚没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 贵港市港南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地址:南郡名邸37栋13号楼)二楼办公室换取正式票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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