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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2018-05-23 00:00:00 来源:港南区工商分局  作者:  浏览量:20 

    港南区工商局代区人民政府草拟了《港南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8langma.com)进入首页“政民互动”栏目“民意征集”点击“《港南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信箱:gngs4322336 @163.com
3.通信地址:港南区江二路178号港南区工商分局二楼办公室(邮编:5371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

 

 

港南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和《贵港市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港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含2014、2015年退户)(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贫困人口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为一次性补贴,以贫困户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金额为1万元,由财政部门从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港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财政、人社、扶贫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统筹落实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政策。

组  长:俸振江   港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赖伟忠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陆永康   港南区工商分局局长

成  员:覃绍海   港南区财政局局长

        谭立团   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党勇评   港南区扶贫办主任

        陈  浩   港南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办公室人员由以上部门业务科(股)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港南区工商分局副局长陈浩担任。协调小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协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镇(区、街道)开展工作的情况督查。

(二)建立创业培训制度。港南区人社部门根据扶贫部门确认的有意愿创业的贫困劳动力名单,对其开展创业培训(SYB),并对培训合格的贫困人口颁发创业培训(SYB)合格证。

(三)建立初步审核制度。港南区工商部门对经过创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的贫困人口申请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四)建立跟踪服务制度。乡镇政府、村委会对初审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不少于1年的跟踪服务,并按要求填写《贵港市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跟踪服务表》。

(五)建立创业补贴发放考核机制。港南区人民政府成立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发放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受港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港南区工商分局,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工商、财政、人社、扶贫等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业务骨干担任。审核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创业补贴资金的发放审核工作。

审核小组对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综合考核制度,考核通过后方可向该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创业补贴。

第六条 港南区人民政府加强政策宣传,鼓励贫困人口积极创业、主动脱贫。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贫困人口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成员,接受人社部门的创业培训(SYB)并获得合格证。

(二)户籍所在地必须是港南区,并在港南区区域内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日期应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后,且正常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

(四)按规定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未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且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五)接受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少于1年的跟踪服务。

(六)符合港南区人民政府设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及脱贫成效等条件。

第八条 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

第九条 贫困人口申请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切合客观条件。

第十条 贫困人口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应助推家庭实现稳定脱贫。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其自主创业投入要达一定规模,具体规模为:

(1)自主创业养殖:①家禽养殖鸡,蛋鸡存栏规模需达5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规模需达2000只以上;②家畜养殖猪,生猪年出栏规模需达100头以上。

(2)自主创业种植类:种植优质稻、百香果、柑橘、食用菌、中药材,规模需达15亩以上。

(3)自主创业加工作坊、店铺经营投入3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贫困人口接受乡镇政府跟踪服务一年至少2次,村委会的跟踪服务一年至少4次。

第十二条 贫困人口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扶贫部门的脱贫认定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创业培训(SYB)合格证复印件。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跟踪服务表。

(七)农户一折(卡)通复印件。

(八)港南区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程序

第十三条 开展调查统计。港南区扶贫部门每半年对贫困人口开展一次自主创业调查,对有意愿创业的贫困人口进行登记,统计人员名单报港南区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 组织创业培训。港南区人社部门按照扶贫部门确认的有意向创业的贫困劳动力名单组织开展创业培训(SYB),培训合格者获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经过创业培训(SYB)的贫困人口向港南区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组织初步审核。港南区工商部门对有计划申请创业补贴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为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将初审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名单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开展跟踪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不少于1年的跟踪服务,并按要求填写《贵港市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跟踪服务表》。

第十八条 提出补贴申请。贫困人口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时间满1年以上,且助推其家庭实现稳定脱贫的,可以向村委会提交领取创业补贴的材料。

第十九条 报送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期限内每年6月1日至30日前向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村委会在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条 审核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的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8月10日前上报审核小组。

第二十一条 组织复核公示。审核小组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复核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名单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及要求按照2016年12月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被排除的视为通过综合考核。由审核小组将发放创业补贴的请示报港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放补贴资金。经港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港南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扶贫部门,由扶贫部门通过农户一折(卡)通向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时间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为做好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贫困人口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审核贫困人口在户籍所在地港南区区域内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审核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情况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及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

(二)财政部门:根据港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发放创业补贴名单及金额,负责筹集和拨付贫困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扶贫部门,由扶贫部门发放给贫困户。

(三)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有意向创业的贫困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SYB);负责审核贫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SYB)的证明材料。

(四)扶贫部门:负责调查统计自主创业贫困人口的数量;审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否属于贫困人口;负责审核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贫困人口是否实现稳定脱贫;发放补贴资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贫困人口开展帮扶联系工作;负责审核村委会上报的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材料。负责审查个体户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办项目、开办规模。

(六)村委会: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贫困人口开展帮扶联系;负责接收贫困人口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负责审查个体户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办项目、开办规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要求

(一)港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给予创业补贴经营户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及脱贫成效等条件;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发放创业补贴,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当地通过自主创业脱贫致富。

(二)港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贫困人口创业补贴政策的宣传活动,让建档立卡贫困户了解政府扶持创业的政策措施,熟悉补贴申请条件和流程,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大胆创业,积极脱贫。

(三)港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港南区落实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让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领到创业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