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
(公开征求意见)
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贵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政办法【2017】36号)的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减灾救灾工作,现对《港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港南政发【2014】15号)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8langma.com)进入首页“政民互动”栏目“民意征集”点击“《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港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电子信箱:gggnmz@126.com
3.通信地址:港南区港南路中段港南区民政局办公室(邮编:5371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
附件:《港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
港南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6日
港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港南区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I 级响应
5.2 II 级响应
5.3 III 级响应
5.4 IV 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港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我区毗邻的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时,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港南区减灾委员会
港南区减灾委员会(简称区减灾委,下同)为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减灾委办公室(简称减灾办,下同)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我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及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自治区和贵港市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区启动预警响应或区本级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根据自治区和贵港市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区启动预警响应或区本级涉灾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救助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本级生活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生活救助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逐级向区减灾委、区人民政府、市减灾委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并根据灾情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并报区民政局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同时做好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本乡镇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民政办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立即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4.1.2 启动区本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民政办、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乡镇民政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4.1.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形成初报灾情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收到灾情初报后2小时内汇总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情稳定前,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港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1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6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根据对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灾情进行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下同)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常务副区长提出启动I 级响应的建议;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开区人民政府会商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减灾委、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下午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市公安局港南分局设立工作组指导乡镇(街道)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等驻贵部队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及灾害救助,必要时协助向灾区运送、发放救助物资。
(6)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局、经贸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港南区电信支局组织基础电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区建设局、市政局指导灾后房屋重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2小时报送一次)。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隐患排查、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及灾害救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减灾委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区外救灾援助。区民政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团区委、区妇联指导辖区内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区减灾办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民政局、有关部门、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 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本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减灾委、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区委区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区民政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区人民政府和贵港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贵港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贵港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计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3小时报送一次)。
(6)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团区委、区妇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助工作。
(8)区减灾办视情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减灾委和区人民政府。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I 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III 级响应,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协助当地开展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向港南区人民政府和贵港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向区本级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贵港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贵港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区交通运输局、住贵铁路(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计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4小时报送一次)。
(6)团区委、区妇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 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受灾区乡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况及时下拨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区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街道)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区卫计局视情况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6小时报送一次)。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村、屯)等特殊情况,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村、屯)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贵港市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及时向区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区本级和贵港市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民政办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民政局组织全区乡镇民政办于每年9 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乡镇(街道),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于当年10 月底前向贵港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2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 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区财政可用资金和贵港市、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制定全区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6.2.4 必要时,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区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全区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贵港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2 区财政局、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个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和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中央、自治区、贵港市及本级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贵港市民政局。
6.3.4 区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负责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本级救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乡镇(街道)救助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
7.1.1 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乡镇(街道)财政每年综合考虑自治区财政常年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区、乡镇(街道)二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及救助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及救助物资储备网络。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及因灾交通容易中断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及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及救助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根据国家救灾及救助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做好与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建立健全本级救灾及救助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及救助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加强全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及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落实本级减灾办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及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经贸、卫计、安全监管、水产畜牧、红十字会、保险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绩效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做好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与贵港市、自治区民政厅“广西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对接,并实现与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灾害决策辅助分析系统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区减灾救灾领域中的作用。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协同创新机制。
7.7.3 建立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区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国家和自治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组织开展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港南区人民政府审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所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实施。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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