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2017-12-07 14:50:57 来源: 作者:[db: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9
为促进港南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港南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代区人民政府草拟了《港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8langma.com)进入首页“政民互动”栏目“民意征集”点击“关于《港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信箱:gnqkjj@163.com
3.通讯地址: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综合楼525办公室(邮编:5371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
港南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及
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港南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发明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并对专利授权人进行奖励,经费来源于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发明专利资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港南区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港南区行政辖区内的个人,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港南区行政辖区内。
奖励对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港南区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港南区行政辖区内的个人,且专利权人地址为港南区行政辖区内。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凡在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及提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发票,均可获得资助。
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条件:
(一)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已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或授权。
(三)发明专利申请权属明确。
(四)资助或奖励申请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以后的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 201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受理的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1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2000元/件;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授权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南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地区)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内申请的,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凭证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四)该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向国外申请的要提交中文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五) 发明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资助事项,并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及其复印件;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初审合格通知书;
(七)要求发明专利权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八)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第八条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南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当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二月底。
(一)申请:填写《港南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港南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申请资助和奖励所需提供的完整材料。
(二)受理:由港南区科学技术局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受理。
(三)审批:由港南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职席会议人员,对符合受理的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审批,并由港南区科学技术局签发领款通知。
(四)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兼作凭证),按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如是委托办理领款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第十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助、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区本级当年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港南区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
(二)资助、奖励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因经费不足未能完全支付当年的资助、奖励资金的,可在下一年度经费中支付,当年如有经费结余,按照区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且今后不再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申请。
(二)专利代理机构如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的,报上一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全额追回已发出的款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港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南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编号:
受理地点:港南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管理股,电话:0775-6787107。
受理时间:每年12月到次年2月。
港南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编号:
受理地点:港南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管理股,电话:0775-6787107。
受理时间:每年12月到次年2月。
1.登陆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8langma.com)进入首页“政民互动”栏目“民意征集”点击“关于《港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信箱:gnqkjj@163.com
3.通讯地址: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综合楼525办公室(邮编:5371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
港南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及
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港南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发明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并对专利授权人进行奖励,经费来源于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发明专利资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港南区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港南区行政辖区内的个人,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港南区行政辖区内。
奖励对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港南区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港南区行政辖区内的个人,且专利权人地址为港南区行政辖区内。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凡在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及提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发票,均可获得资助。
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条件:
(一)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已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或授权。
(三)发明专利申请权属明确。
(四)资助或奖励申请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以后的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 201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受理的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1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2000元/件;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授权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南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地区)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内申请的,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凭证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四)该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向国外申请的要提交中文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五) 发明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资助事项,并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及其复印件;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初审合格通知书;
(七)要求发明专利权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八)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第八条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南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当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二月底。
(一)申请:填写《港南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港南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申请资助和奖励所需提供的完整材料。
(二)受理:由港南区科学技术局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受理。
(三)审批:由港南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职席会议人员,对符合受理的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审批,并由港南区科学技术局签发领款通知。
(四)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兼作凭证),按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如是委托办理领款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第十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助、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区本级当年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港南区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
(二)资助、奖励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因经费不足未能完全支付当年的资助、奖励资金的,可在下一年度经费中支付,当年如有经费结余,按照区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且今后不再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申请。
(二)专利代理机构如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的,报上一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全额追回已发出的款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港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南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编号:
专利申请名称 | ||||||
专利申请号 | 申 请 日 | |||||
专利申请人名称 | 联 系 人 | |||||
专利申请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邮 编 | ||||||
申 报 材 料 | 1、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 )及其复印件( );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地区)受理通知书( )及其复印件( ); 2、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 )及其复印件( );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 )[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凭证原件( )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 3、该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 );向国外申请的要提交中文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 4、发明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委托办理证明( )、经办人身份证( )及其复印件( );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资助事项,并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 )及其复印件( ); 5、初审合格通知书( )。 6、要求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 7.以上要求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备核。 |
|||||
申请资助金额 | 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
转账信息 |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
申请人签章 | 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经审核资助金额:¥ 元 主管领导: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受理时间:每年12月到次年2月。
港南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编号:
专利名称 | ||||
授权专利号 | 授 权 日 | |||
专利权人名称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邮 编 | |||
申 报 材 料 | 1.专利证书( )及其首页复印件( ); 2.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社团登记证等)( )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及其复印件(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转账信息 |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
|||
申请人签章 | 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经审核奖励金额:□ 2000元(国内) □ 5000元 (国外) 主管领导: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受理时间:每年12月到次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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