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安监局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服务指南、流程图
发布:2017-12-04 15:57:19 来源: 作者:[db: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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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目录
行政许可审批
1.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2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15
2.AJ011-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21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操作规范……………………28
其他权力
1、AJ-B00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35
2、AJ-B005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40
3、AJ-B00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60
(依据港南政办[2016]19号文件)
行政许可审批
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贵安监[2014]61号):
(一)贵港市安监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汽油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
2、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
3、市辖城区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二)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1、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2、无储存设施经营汽油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3、无储存设施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4、专门从事(除汽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四、 行政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
六、 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七、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9个工作日
八、 行政审批数量
九、 无数量限制
十、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29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申请表
(填写式样)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栏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即指每年经营多少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九、本表中的“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栏目,应由省级发证机关在市级发证机关报送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十、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应按发证机关化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上划“√”;
“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19日。
十二、登记编号规定如下:
省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甲)字[2002]000005;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乙)字[2002]000009。
市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州)代字,X—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川榕安经(乙)字[2002]000003。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部门实施颂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其他委托下放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
2、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拟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成品油经营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复印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任免决定书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5)任免后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日)
编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申请表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即指每年经营多少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九、本表中的“区、县级市安监局初审意见”栏目,应由区、县级市安监局填写;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栏目,应由省级发证机关在市级发证机关报送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十、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应由发证机关批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上划“√”;“发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19日。
十二、登记编号规定如下:
省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甲)字[2002]000005;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乙)字[2002]000009。
市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州)代字,X—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川榕安经(乙)字[2002]000003。
AJ011-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及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批发许可30个工作日;零售许可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批发许可22个工作日;零售许可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经营(批发)企业每个县限设3个以内;地级市(含市辖城区)限设5个以内;零售点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11-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
2、性质: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
符合变更经营的品种、数量的安全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 请 书(填写式样)
□申请 □变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二、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四、申请书封面“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申请单位或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封面“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章或经营者签名。
六、申请书表格中与营业执照所载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七、“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八、“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经营者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个体工商户”;
九、申请单位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变更“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内容填入“变更前”栏和“变更后”栏内;
十一、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十二、“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
十三、“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产品分级”、“产品分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在选择项后的[ ]内划“√”;
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其他权力
AJ-B00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审批依据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贵港市安监局负责贵港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布点资格核定。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点资格核定。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零售经营者。
五、申请材料
(一)批发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布点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或租用证明;
(二)零售经营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2、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
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1、批发企业:每个地级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县级市不超过3家;无内贸批发业务的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布点资格无数量限制。
2、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尤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资格申请书
(填写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经营布点资格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接收编号”、“接收日期”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4、“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资格的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
5、 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
6、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单位承诺’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AJ-B005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备案依据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按照《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实施: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五、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679028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 产、经 营 申 请 书
申请事项: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生产 经营
许可 备案 许可证变更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目 录
填写说明
表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2 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
表3 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
表4 变更申请表
表5 审查意见表
表6 提交材料清单
表7 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表8 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表9 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表10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表11 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表1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注:表1~表6为基本表,表7~表12为可调表。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表5、审查意见表”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填写,本申请书 的其他内容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使用说明:
(一)表1~表6为基本表,各地使用时不应更改表中的项目设置;表7~表12为可调表,各地使用时可以对表格中的项目进行补充或调整。
(二)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7、表9、表10、表11、表12进行填报;
生产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生产”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12进行填报;
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经营”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8、表10、表12进行填报;
经营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经营”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12进行填报;
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4、表6进行填报;
三、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一)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是指申请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1.“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
2.“原许可证编号”栏,由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填写。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栏,如果申请单位是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如果申请单位是非法人单位填写最高职位管理人的姓名。
4.“企业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5.“成立日期”栏,填写生产或经营单位批准成立的日期。
6.“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栏,仅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填写,其中的“地址”栏按所在地的实际地址填写。
(二)表2、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
1.“产品名称”栏,应填写该产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产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产量或填写要求备案品种的产量。
3. “主要流向”栏,填写产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申请单位依据实际情况,主要销售流向可以填写本市(地)、本省(市);属于销往外省(市)的,应填写具体省(市)或地区名称;属于出口的,应填写出口的国别或地区;用途可以填写自用、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
4. “现有生产能力”栏,填写生产装置现有的设计生产能力。
(三)表3、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
1.“品名”栏,应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销售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销售数量或要求备案品种的销售数量。
3. “主要流向”栏,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主要销售流向的填写同上述表2;用途可以填写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
4. “经营方式”栏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
(四)表4、变更申请表
填写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变更前后单位名称,变更前后许可或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数量。
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时,也需填写该表相应内容。
(五)表5、审查意见表
1.“审查意见”栏,可填写分级审查各级的意见,并署本级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2. “证书颁发部门意见”栏,填写是否给予颁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六)表6、提交材料清单
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时提交材料的名称和序号。
(七)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由生产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生产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其中“3.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情况”,是指对该预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方面进行概述,如是否有指挥、执行机构设置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程序等内容。
(八)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由经营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经营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
(九)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1.本表主要填写反应器、换热器、塔器、分离器、重要储罐、重要机泵及其它独特设备等;压力容器类别的填写以Ⅰ、Ⅱ、Ⅲ 表示,非压力容器不填写;选购的定型通用设备可只填写制造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栏,非标设备须同时填写设计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自制设备应注明“自制”并说明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情况。
2.“属于淘汰设备的情况”栏,填写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有关规定中的设备的情况,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已用年限等。
(十)表10、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有关的情况。
(十一)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情况。
(十二)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填写本单位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要点,如名称、目录等。
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2、生产 申请表
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标识“许可”的方框中打“√”;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标识“备案”的方框中打“√”。
表3、经营 申请表
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在标识“许可”的方框中打“√”;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在标识“备案 ”的方框中打“√”。
表4、变更申请表
表5、审查意见表
表6、提交材料清单
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免填第1、5、6项内容。
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免填第1项内容。
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表10、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注: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免填第5项。
AJ-B00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备案依据
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统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
四、 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五、申请材料
1、《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七、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备案审查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填写式样)
港南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目录
行政许可审批
1.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2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15
2.AJ011-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21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操作规范……………………28
其他权力
1、AJ-B00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35
2、AJ-B005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40
3、AJ-B00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60
(依据港南政办[2016]19号文件)
行政许可审批
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贵安监[2014]61号):
(一)贵港市安监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汽油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
2、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
3、市辖城区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二)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1、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2、无储存设施经营汽油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3、无储存设施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4、专门从事(除汽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四、 行政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
六、 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七、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9个工作日
八、 行政审批数量
九、 无数量限制
十、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29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申请表
(填写式样)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栏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即指每年经营多少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九、本表中的“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栏目,应由省级发证机关在市级发证机关报送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十、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应按发证机关化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上划“√”;
“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19日。
十二、登记编号规定如下:
省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甲)字[2002]000005;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乙)字[2002]000009。
市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州)代字,X—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川榕安经(乙)字[2002]000003。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部门实施颂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其他委托下放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
2、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拟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成品油经营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复印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任免决定书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5)任免后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日)
编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申请表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即指每年经营多少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九、本表中的“区、县级市安监局初审意见”栏目,应由区、县级市安监局填写;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栏目,应由省级发证机关在市级发证机关报送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十、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应由发证机关批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上划“√”;“发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19日。
十二、登记编号规定如下:
省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甲)字[2002]000005;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乙)字[2002]000009。
市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州)代字,X—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川榕安经(乙)字[2002]000003。
AJ011-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及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批发许可30个工作日;零售许可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批发许可22个工作日;零售许可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经营(批发)企业每个县限设3个以内;地级市(含市辖城区)限设5个以内;零售点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11-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
2、性质: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
符合变更经营的品种、数量的安全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 请 书(填写式样)
□申请 □变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二、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四、申请书封面“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申请单位或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封面“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章或经营者签名。
六、申请书表格中与营业执照所载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七、“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八、“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经营者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个体工商户”;
九、申请单位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变更“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内容填入“变更前”栏和“变更后”栏内;
十一、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十二、“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
十三、“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产品分级”、“产品分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在选择项后的[ ]内划“√”;
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其他权力
AJ-B00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审批依据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贵港市安监局负责贵港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布点资格核定。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点资格核定。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零售经营者。
五、申请材料
(一)批发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布点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或租用证明;
(二)零售经营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2、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
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1、批发企业:每个地级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县级市不超过3家;无内贸批发业务的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布点资格无数量限制。
2、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尤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资格申请书
(填写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经营布点资格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接收编号”、“接收日期”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4、“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资格的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
5、 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
6、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单位承诺’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AJ-B005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备案依据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按照《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实施: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五、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679028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 产、经 营 申 请 书
申请事项: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生产 经营
许可 备案 许可证变更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目 录
填写说明
表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2 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
表3 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
表4 变更申请表
表5 审查意见表
表6 提交材料清单
表7 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表8 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表9 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表10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表11 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表1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注:表1~表6为基本表,表7~表12为可调表。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表5、审查意见表”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填写,本申请书 的其他内容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使用说明:
(一)表1~表6为基本表,各地使用时不应更改表中的项目设置;表7~表12为可调表,各地使用时可以对表格中的项目进行补充或调整。
(二)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7、表9、表10、表11、表12进行填报;
生产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生产”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12进行填报;
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经营”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8、表10、表12进行填报;
经营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经营”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12进行填报;
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4、表6进行填报;
三、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一)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是指申请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1.“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
2.“原许可证编号”栏,由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填写。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栏,如果申请单位是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如果申请单位是非法人单位填写最高职位管理人的姓名。
4.“企业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5.“成立日期”栏,填写生产或经营单位批准成立的日期。
6.“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栏,仅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填写,其中的“地址”栏按所在地的实际地址填写。
(二)表2、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
1.“产品名称”栏,应填写该产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产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产量或填写要求备案品种的产量。
3. “主要流向”栏,填写产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申请单位依据实际情况,主要销售流向可以填写本市(地)、本省(市);属于销往外省(市)的,应填写具体省(市)或地区名称;属于出口的,应填写出口的国别或地区;用途可以填写自用、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
4. “现有生产能力”栏,填写生产装置现有的设计生产能力。
(三)表3、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
1.“品名”栏,应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销售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销售数量或要求备案品种的销售数量。
3. “主要流向”栏,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主要销售流向的填写同上述表2;用途可以填写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
4. “经营方式”栏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
(四)表4、变更申请表
填写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变更前后单位名称,变更前后许可或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数量。
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时,也需填写该表相应内容。
(五)表5、审查意见表
1.“审查意见”栏,可填写分级审查各级的意见,并署本级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2. “证书颁发部门意见”栏,填写是否给予颁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六)表6、提交材料清单
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时提交材料的名称和序号。
(七)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由生产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生产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其中“3.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情况”,是指对该预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方面进行概述,如是否有指挥、执行机构设置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程序等内容。
(八)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由经营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经营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
(九)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1.本表主要填写反应器、换热器、塔器、分离器、重要储罐、重要机泵及其它独特设备等;压力容器类别的填写以Ⅰ、Ⅱ、Ⅲ 表示,非压力容器不填写;选购的定型通用设备可只填写制造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栏,非标设备须同时填写设计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自制设备应注明“自制”并说明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情况。
2.“属于淘汰设备的情况”栏,填写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有关规定中的设备的情况,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已用年限等。
(十)表10、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有关的情况。
(十一)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情况。
(十二)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填写本单位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要点,如名称、目录等。
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2、生产 申请表
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标识“许可”的方框中打“√”;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标识“备案”的方框中打“√”。
表3、经营 申请表
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在标识“许可”的方框中打“√”;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在标识“备案 ”的方框中打“√”。
表4、变更申请表
表5、审查意见表
表6、提交材料清单
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免填第1、5、6项内容。
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免填第1项内容。
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表10、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注: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免填第5项。
AJ-B00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备案依据
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统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
四、 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五、申请材料
1、《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七、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备案审查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填写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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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目录
行政许可审批
1.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2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15
2.AJ011-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21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操作规范……………………28
其他权力
1、AJ-B00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35
2、AJ-B005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40
3、AJ-B00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60
(依据港南政办[2016]19号文件)
行政许可审批
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贵安监[2014]61号):
(一)贵港市安监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汽油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
2、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
3、市辖城区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二)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1、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2、无储存设施经营汽油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3、无储存设施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4、专门从事(除汽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四、 行政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
六、 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七、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9个工作日
八、 行政审批数量
九、 无数量限制
十、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29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申请表
(填写式样)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栏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即指每年经营多少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九、本表中的“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栏目,应由省级发证机关在市级发证机关报送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十、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应按发证机关化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上划“√”;
“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19日。
十二、登记编号规定如下:
省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甲)字[2002]000005;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乙)字[2002]000009。
市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州)代字,X—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川榕安经(乙)字[2002]000003。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部门实施颂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其他委托下放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
2、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拟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成品油经营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复印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任免决定书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5)任免后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日)
编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申请表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即指每年经营多少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九、本表中的“区、县级市安监局初审意见”栏目,应由区、县级市安监局填写;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栏目,应由省级发证机关在市级发证机关报送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十、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应由发证机关批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上划“√”;“发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19日。
十二、登记编号规定如下:
省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甲)字[2002]000005;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乙)字[2002]000009。
市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州)代字,X—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川榕安经(乙)字[2002]000003。
AJ011-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及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批发许可30个工作日;零售许可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批发许可22个工作日;零售许可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经营(批发)企业每个县限设3个以内;地级市(含市辖城区)限设5个以内;零售点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11-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
2、性质: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
符合变更经营的品种、数量的安全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 请 书(填写式样)
□申请 □变更
申请单位 | XX XX经营单位 (章) |
经 办 人 | 张三 |
联系电话 | XXXXXX |
填写日期 | 20 XX 年 X 月 X 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四、申请书封面“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申请单位或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封面“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章或经营者签名。
六、申请书表格中与营业执照所载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七、“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八、“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经营者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个体工商户”;
九、申请单位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变更“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内容填入“变更前”栏和“变更后”栏内;
十一、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十二、“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
十三、“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产品分级”、“产品分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在选择项后的[ ]内划“√”;
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其他权力
AJ-B00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审批依据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贵港市安监局负责贵港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布点资格核定。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点资格核定。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零售经营者。
五、申请材料
(一)批发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布点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或租用证明;
(二)零售经营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2、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
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1、批发企业:每个地级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县级市不超过3家;无内贸批发业务的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布点资格无数量限制。
2、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尤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县级局接收 申请编号 |
接收日期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资格申请书
(填写式样)
申请布点单位名称 | XX XXXXX | ||
申请人 | 张三 | 联系电话 | XXXXXX |
经办人 | 李四 | 联系电话 | XXXXXX |
申请日期 | 20 XX 年 X 月 X 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经营布点资格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接收编号”、“接收日期”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4、“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资格的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
5、 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
6、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单位承诺’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AJ-B005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备案依据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按照《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实施: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五、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679028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 产、经 营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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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目 录
填写说明
表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2 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
表3 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
表4 变更申请表
表5 审查意见表
表6 提交材料清单
表7 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表8 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表9 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表10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表11 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表1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注:表1~表6为基本表,表7~表12为可调表。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表5、审查意见表”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填写,本申请书 的其他内容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使用说明:
(一)表1~表6为基本表,各地使用时不应更改表中的项目设置;表7~表12为可调表,各地使用时可以对表格中的项目进行补充或调整。
(二)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7、表9、表10、表11、表12进行填报;
生产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生产”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12进行填报;
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经营”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8、表10、表12进行填报;
经营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经营”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12进行填报;
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4、表6进行填报;
三、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一)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是指申请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1.“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
2.“原许可证编号”栏,由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填写。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栏,如果申请单位是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如果申请单位是非法人单位填写最高职位管理人的姓名。
4.“企业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5.“成立日期”栏,填写生产或经营单位批准成立的日期。
6.“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栏,仅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填写,其中的“地址”栏按所在地的实际地址填写。
(二)表2、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
1.“产品名称”栏,应填写该产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产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产量或填写要求备案品种的产量。
3. “主要流向”栏,填写产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申请单位依据实际情况,主要销售流向可以填写本市(地)、本省(市);属于销往外省(市)的,应填写具体省(市)或地区名称;属于出口的,应填写出口的国别或地区;用途可以填写自用、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
4. “现有生产能力”栏,填写生产装置现有的设计生产能力。
(三)表3、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
1.“品名”栏,应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销售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销售数量或要求备案品种的销售数量。
3. “主要流向”栏,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主要销售流向的填写同上述表2;用途可以填写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
4. “经营方式”栏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
(四)表4、变更申请表
填写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变更前后单位名称,变更前后许可或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数量。
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时,也需填写该表相应内容。
(五)表5、审查意见表
1.“审查意见”栏,可填写分级审查各级的意见,并署本级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2. “证书颁发部门意见”栏,填写是否给予颁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六)表6、提交材料清单
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时提交材料的名称和序号。
(七)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由生产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生产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其中“3.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情况”,是指对该预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方面进行概述,如是否有指挥、执行机构设置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程序等内容。
(八)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由经营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经营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
(九)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1.本表主要填写反应器、换热器、塔器、分离器、重要储罐、重要机泵及其它独特设备等;压力容器类别的填写以Ⅰ、Ⅱ、Ⅲ 表示,非压力容器不填写;选购的定型通用设备可只填写制造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栏,非标设备须同时填写设计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自制设备应注明“自制”并说明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情况。
2.“属于淘汰设备的情况”栏,填写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有关规定中的设备的情况,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已用年限等。
(十)表10、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有关的情况。
(十一)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情况。
(十二)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填写本单位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要点,如名称、目录等。
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 单位基本情况 |
名称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原许可证(备案证明)编号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
企业类型 | 成立日期 | |||||||
从业人员人数 | 技术/销售、管理人员人数 | |||||||
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上年销售收入(万元) | |||||||
仅经营单位填写 | 经营场所 | 地址 | ||||||
产权 | ||||||||
储存设施 | 地址 | |||||||
产权 | 储存能力(吨) | |||||||
申请单位意见 | 本单位在申请书中所填内容是真实的,并对此及其后果负责。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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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量(吨/年) | 主要流向 | 备注 | |
现有生产能力(吨/年) | 上年度产量(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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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名 | 销售量(吨/年) | 主要流向 | 备注 | |
上年度销售量(吨) | 经营方式 | ||||
表4、变更申请表
内容 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备注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许可范围变更 | |||||||||
序号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备注 | ||||||
品名 | 数量(吨/年) | 主要流向 | 品名 | 数量(吨/年) | 主要流向 | ||||
表5、审查意见表
审查意见 | |
证书颁发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表6、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备注 |
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免填第1、5、6项内容。
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免填第1项内容。
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序号 | 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 数量 | 压力容器类别 | 设计或制造单位情况 | 提交材料编号 | |
单位名称 | 有无符合规定的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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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淘汰设备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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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提交材料编号 |
1 | 库房或仓储场所建筑面积,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数量 | ||
2 | 同库储存的其他化学品名称、数量 | ||
3 | 库房或仓储场所有无符合规定的隔离措施,安全、防盗措施及监控设施等情况 | ||
4 | 储罐(容器)名称、容积、数量及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 ||
5 | 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 | ||
6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提交材料编号 |
1 | 生产易制毒化学品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以及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
2 | 污染物处理的工艺流程简述 | ||
3 | 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设备简述 | ||
4 | 污染物排放时的实际浓度 | ||
5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提交材料编号 |
1 |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要点 | ||
2 |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要点 | ||
3 | 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要点 | ||
4 | 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要点 | ||
5 | 易制毒化学品半成品管理制度要点 |
AJ-B00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备案依据
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统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
四、 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五、申请材料
1、《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七、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备案审查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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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填写式样)
单位名称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53 | |||
联系人 | 张 三 | 联系方式 | 13 | ||
评价机构名称 | |
评价机构资质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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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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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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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目录
行政许可审批
1.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2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15
2.AJ011-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21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操作规范……………………28
其他权力
1、AJ-B00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35
2、AJ-B005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40
3、AJ-B00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60
(依据港南政办[2016]19号文件)
行政许可审批
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贵安监[2014]61号):
(一)贵港市安监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汽油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
2、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
3、市辖城区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二)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1、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2、无储存设施经营汽油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3、无储存设施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4、专门从事(除汽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报贵港市安监局制证。
四、 行政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
六、 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七、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9个工作日
八、 行政审批数量
九、 无数量限制
十、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0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29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申请表
(填写式样)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栏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即指每年经营多少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九、本表中的“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栏目,应由省级发证机关在市级发证机关报送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十、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应按发证机关化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上划“√”;
“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19日。
十二、登记编号规定如下:
省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甲)字[2002]000005;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乙)字[2002]000009。
市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州)代字,X—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川榕安经(乙)字[2002]000003。
企业名称 | 贵港市XXX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西贵港市XX路XX号 | |||||||||
联系电话 | 0775-XXXXXXX | 传 真 | 邮政编码 | 537100 | ||||||
企业网址 | ||||||||||
电子信箱 | ||||||||||
企业类型 | 110国有企业 | |||||||||
非法人类型 | 分公司□ 办事机构□ | |||||||||
特别类型 | 个体工商户□ 百货商店(场)□ | |||||||||
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私有制□ | |||||||||
主管单位 | 贵港市国资委 |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三 | 主管负责人 | 李四 | |||||||
职工人数 | 500 | 技术管 理人数 |
20 | 安全管 理人数 |
20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固定资产 | 2000万元 | 上年销售额 | 500万元 | |||||
经营场所 | 地址 | 广西贵港市XX路XX号 | ||||||||
产权 | 自有√ 租赁□ 承包□ | |||||||||
储存设施 |
地址 | 广西贵港市XX路XX号 | ||||||||
建筑结构 | 地上储罐 | 储存能力 | 500吨 | |||||||
产权 | 自有√ 租赁□ 承包□ | |||||||||
主要管理 制度名称 |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5、库区防火防爆制度 6、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7、库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8、安全装置和设备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管理制度 10、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11、安全检查制度 12、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3、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14、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6、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7、库区交通管理制度 18、出入库登记制度 |
|||||||||
主要消防安全设施工、器具配备情况 |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状况 | 备注 | ||||||||||||||||||||||
灭火器 | XX | 良好 | ||||||||||||||||||||||||
消防栓 | XX | 良好 | ||||||||||||||||||||||||
自动喷淋系统 | X | 良好 |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 ||||||||||||||||||||||||||
剧毒化学品 | 成品油(液化气) | 其他危险化学品 | ||||||||||||||||||||||||
品名 | 规模 | 用途 | 品种 | 规模 | 用途 | 种类 | 规模 | 用途 | ||||||||||||||||||
柴油 | 500吨 | 工业用 | ||||||||||||||||||||||||
汽油 | 500吨 | 工业用 | ||||||||||||||||||||||||
申请经营方式 | 批发√ 零售□ 化工企业外设销售网点□ | |||||||||||||||||||||||||
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张三 XXXX年X月X 日 |
(经营单位盖章) XXXX年X月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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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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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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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 ||||||||||||||||||||||||||
剧毒化学品 | 成品油(液化气) | 其他危险化学品 | ||||||||||||||||||||||||
品名 | 规模 | 用途 | 品种 | 规模 | 用途 | 种类 | 规模 | 用途 | ||||||||||||||||||
批准经营方式 | 批发□ 零售□ 化工企业外设销售网点□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型 | 甲种□ 乙种□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登记编号 | ||||||||||||||||||||||||||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部门实施颂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其他委托下放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
2、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拟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成品油经营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复印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任免决定书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5)任免后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09-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日)
编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申请表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即指每年经营多少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九、本表中的“区、县级市安监局初审意见”栏目,应由区、县级市安监局填写;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栏目,应由省级发证机关在市级发证机关报送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十、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应由发证机关批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上划“√”;“发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19日。
十二、登记编号规定如下:
省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甲)字[2002]000005;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乙)字[2002]000009。
市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州)代字,X—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川榕安经(乙)字[2002]000003。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
企业网址 | ||||||||||||
电子信箱 | ||||||||||||
企业类型 | ||||||||||||
非法人类别 | 分公司□ 办事机构□ | |||||||||||
特别类型 | 个体工商户□ 百货商店(场)□ | |||||||||||
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私有制□ | |||||||||||
主管单位 | ||||||||||||
登记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主管负责人 | |||||||||||
职工人数 | 技术管 理人数 |
安全管 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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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固定资产 | 上年销售额 | ||||||||||
经营场所 | 地址 | |||||||||||
产权 | 自有□ 租赁□ 承包□ | |||||||||||
储存设施 | 地址 | |||||||||||
建筑结构 | 储存能力 | |||||||||||
产权 | 自有□ 租赁□ 承包□ | |||||||||||
申请变更内容 | ||||||||||||
项目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经营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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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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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经济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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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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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方式 | 批发□ 零售□ 化工企业外设销售网点□ | |||||||||||
原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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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意见: 经办人: 审批: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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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011-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及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批发许可30个工作日;零售许可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批发许可22个工作日;零售许可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经营(批发)企业每个县限设3个以内;地级市(含市辖城区)限设5个以内;零售点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11-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
2、性质: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
符合变更经营的品种、数量的安全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AJ01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 请 书(填写式样)
□申请 □变更
申请单位 | XX XX经营单位 (章) |
经 办 人 | 张三 |
联系电话 | XXXXXX |
填写日期 | 20 XX 年 X 月 X 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四、申请书封面“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申请单位或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封面“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章或经营者签名。
六、申请书表格中与营业执照所载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七、“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八、“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经营者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个体工商户”;
九、申请单位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变更“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内容填入“变更前”栏和“变更后”栏内;
十一、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十二、“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
十三、“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产品分级”、“产品分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在选择项后的[ ]内划“√”;
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 XX XX经营单位 | ||||||||||
注册地址 | 广西贵港市 XX城区 | 邮政编码 | 537100 | ||||||||
主要负责人 | 李四 | 法定代表人 | |||||||||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号 | XX字XXXX号 | ||||||||||
注册资金 | 5万元 | 联系电话 | XX XX XX XX XX | ||||||||
工商注册号 | 贵(个)XXXX | 经济类型 | 个体 |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XX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登记日期 | 20 XX 年 X 月 X 日 | ||||||||
从业人数 | 2 | 安全管理人员 | |||||||||
零售场所详细地址 | 贵港市 XX 路 XX号 | ||||||||||
零售场所面积 | XX平方米 | ||||||||||
申请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 |
产品分级 | B[ √ ] | C[ √] | D[ √ ] | ||||||
爆竹类 [ √ ] |
产品分级 | B[ √ ] | C[ √ ] | ||||||||
灭火器配备情况 | |||||||||||
种类 | 规格 | 有效期 | |||||||||
XX XX XX | XX XX XX | 20 XX 年 X 月 X 日至20 XX 年 X 月 X 日 |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注册地址 | ||||||||
申请经 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 |||
限制存放量 |
外包 立方米 | 限制存放量 |
外包 立方米 | |||||
存药量 千克 | 存药量 千克 | |||||||
零售点详细地址 | ||||||||
经济类型 | 销 售 额 | 万元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单位网址 | 电子信 箱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登记机关 | ||||||||
从业人数 | 人 | 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
原许可 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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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意见 | 本单位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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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AJ-B00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审批依据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贵港市安监局负责贵港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布点资格核定。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点资格核定。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零售经营者。
五、申请材料
(一)批发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布点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或租用证明;
(二)零售经营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2、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
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1、批发企业:每个地级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县级市不超过3家;无内贸批发业务的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布点资格无数量限制。
2、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尤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县级局接收 申请编号 |
接收日期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资格申请书
(填写式样)
申请布点单位名称 | XX XXXXX | ||
申请人 | 张三 | 联系电话 | XXXXXX |
经办人 | 李四 | 联系电话 | XXXXXX |
申请日期 | 20 XX 年 X 月 X 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经营布点资格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接收编号”、“接收日期”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4、“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资格的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
5、 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
6、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单位承诺’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申请单位 名称 |
XXXXXXXXXX | 申请人 | 张 三 | ||||||
注册地址 | 贵港市XX路XX号 | 邮政编码 | 537100 | ||||||
经济类型 | 个体 | 注册资本 | 10万元 | ||||||
联系电话 | 0775-XXXXXXX 139XXXXXXXXX | 传 真 | 0775-XXXXXX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登记机关 | |||||||||
申请单位计划事项 | |||||||||
拟用经营场所 | 地 址 | 贵港市XX路XX号 | |||||||
所有权 | 自有[ ] 租赁[ √ ] 承包[ ] | ||||||||
面积 | [ ]平方米 | ||||||||
是否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 | 专店[√ ] 专柜[ ] 专人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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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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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安全 生产监管 部门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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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备案依据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按照《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实施: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五、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679028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 产、经 营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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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目 录
填写说明
表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2 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
表3 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
表4 变更申请表
表5 审查意见表
表6 提交材料清单
表7 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表8 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表9 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表10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表11 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表1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注:表1~表6为基本表,表7~表12为可调表。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表5、审查意见表”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填写,本申请书 的其他内容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使用说明:
(一)表1~表6为基本表,各地使用时不应更改表中的项目设置;表7~表12为可调表,各地使用时可以对表格中的项目进行补充或调整。
(二)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7、表9、表10、表11、表12进行填报;
生产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生产”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12进行填报;
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经营”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8、表10、表12进行填报;
经营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经营”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12进行填报;
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4、表6进行填报;
三、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一)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是指申请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1.“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
2.“原许可证编号”栏,由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填写。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栏,如果申请单位是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如果申请单位是非法人单位填写最高职位管理人的姓名。
4.“企业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5.“成立日期”栏,填写生产或经营单位批准成立的日期。
6.“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栏,仅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填写,其中的“地址”栏按所在地的实际地址填写。
(二)表2、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
1.“产品名称”栏,应填写该产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产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产量或填写要求备案品种的产量。
3. “主要流向”栏,填写产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申请单位依据实际情况,主要销售流向可以填写本市(地)、本省(市);属于销往外省(市)的,应填写具体省(市)或地区名称;属于出口的,应填写出口的国别或地区;用途可以填写自用、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
4. “现有生产能力”栏,填写生产装置现有的设计生产能力。
(三)表3、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
1.“品名”栏,应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销售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销售数量或要求备案品种的销售数量。
3. “主要流向”栏,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主要销售流向的填写同上述表2;用途可以填写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
4. “经营方式”栏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
(四)表4、变更申请表
填写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变更前后单位名称,变更前后许可或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数量。
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时,也需填写该表相应内容。
(五)表5、审查意见表
1.“审查意见”栏,可填写分级审查各级的意见,并署本级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2. “证书颁发部门意见”栏,填写是否给予颁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六)表6、提交材料清单
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时提交材料的名称和序号。
(七)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由生产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生产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其中“3.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情况”,是指对该预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方面进行概述,如是否有指挥、执行机构设置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程序等内容。
(八)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由经营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经营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
(九)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1.本表主要填写反应器、换热器、塔器、分离器、重要储罐、重要机泵及其它独特设备等;压力容器类别的填写以Ⅰ、Ⅱ、Ⅲ 表示,非压力容器不填写;选购的定型通用设备可只填写制造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栏,非标设备须同时填写设计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自制设备应注明“自制”并说明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情况。
2.“属于淘汰设备的情况”栏,填写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有关规定中的设备的情况,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已用年限等。
(十)表10、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有关的情况。
(十一)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情况。
(十二)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填写本单位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要点,如名称、目录等。
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 单位基本情况 |
名称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原许可证(备案证明)编号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
企业类型 | 成立日期 | |||||||
从业人员人数 | 技术/销售、管理人员人数 | |||||||
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上年销售收入(万元) | |||||||
仅经营单位填写 | 经营场所 | 地址 | ||||||
产权 | ||||||||
储存设施 | 地址 | |||||||
产权 | 储存能力(吨) | |||||||
申请单位意见 | 本单位在申请书中所填内容是真实的,并对此及其后果负责。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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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量(吨/年) | 主要流向 | 备注 | |
现有生产能力(吨/年) | 上年度产量(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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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名 | 销售量(吨/年) | 主要流向 | 备注 | |
上年度销售量(吨) | 经营方式 | ||||
表4、变更申请表
内容 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备注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许可范围变更 | |||||||||
序号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备注 | ||||||
品名 | 数量(吨/年) | 主要流向 | 品名 | 数量(吨/年) | 主要流向 | ||||
表5、审查意见表
审查意见 | |
证书颁发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表6、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备注 |
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序号 | 生产条件要素 | 内容 | 提交材料编号 |
1 |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及主要生产范围 | ||
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编号 | ||
3 |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情况 | ||
4 | 易制毒化学品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及流程方框图 | ||
5 | 单位生产组织结构图,主要生产、技术岗位名称、数量,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操作管理制度等情况 | ||
6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有关知识考核情况 | ||
7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考核情况 | ||
8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说明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名称 | ||
9 | 符合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情况 |
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序号 | 经营条件要素 | 内容 | 提交材料编号 |
1 |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及主要经营范围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
3 | 经营场所面积,是否固定;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的,是否有书面租赁合同 | ||
4 | 销售方式(直销、代销,批发、零售)情况;若存在分销机构,说明其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以及代理商的资质和分布情况 | ||
5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考核情况 | ||
6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说明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名称 | ||
7 | 符合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情况 |
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序号 | 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 数量 | 压力容器类别 | 设计或制造单位情况 | 提交材料编号 | |
单位名称 | 有无符合规定的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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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淘汰设备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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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提交材料编号 |
1 | 库房或仓储场所建筑面积,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数量 | ||
2 | 同库储存的其他化学品名称、数量 | ||
3 | 库房或仓储场所有无符合规定的隔离措施,安全、防盗措施及监控设施等情况 | ||
4 | 储罐(容器)名称、容积、数量及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 ||
5 | 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 | ||
6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提交材料编号 |
1 | 生产易制毒化学品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以及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
2 | 污染物处理的工艺流程简述 | ||
3 | 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设备简述 | ||
4 | 污染物排放时的实际浓度 | ||
5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提交材料编号 |
1 |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要点 | ||
2 |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要点 | ||
3 | 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要点 | ||
4 | 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要点 | ||
5 | 易制毒化学品半成品管理制度要点 |
AJ-B00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2、性质:其他权力
二、备案依据
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统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
四、 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五、申请材料
1、《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七、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328102
投诉电话:0775-4329890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备案审查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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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填写式样)
单位名称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53 | |||
联系人 | 张 三 | 联系方式 | 13 | ||
评价机构名称 | |
评价机构资质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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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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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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